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畅通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吸引优秀人才参与乡村振兴。

鼓励和吸引产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向乡村流动,为服务乡村的优秀人才在当地的居住、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人才培养与开发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