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