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技术研发和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对柔性引进并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