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规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