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保障殡葬事业财政投入;应当把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