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水行政、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