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服务,不得指定殡葬服务用品和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二)文明服务,善待逝者,不得损毁、灭失遗体或者骨灰,不得非法利用遗体;
(三)加强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设备的整洁和完好;
(四)加强殡葬服务场所(含公墓区)的卫生和安全管理,以及绿化、美化工作;
(五)及时对防腐设备和遗体防腐产生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六)在醒目位置公示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殡殓、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火化等技术规范、操作流程、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