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七日内火化。遗体火化,应当凭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实行实名登记制。火化遗体前,火葬场应当与丧事承办人共同对遗体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