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等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消毒。使用非殡仪专用车辆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消毒。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