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工作服务体系和管理、指导等职责。

市、区(县、市)公安、国家安全、人力社保、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等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