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需要保护的,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对技术秘密予以标识,确定保密等级、涉密人员范围,并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密制度:

(一)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

(三)对员工开展常态化的保密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四)对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等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涉密区域设置明显的保密警示标牌,对进入的人员、车辆进行流动限制或者进行分区、分级管理;

(五)对能够获取技术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访问、存储、复制、打印等措施;

(六)设置专门涉及技术秘密载体存放场所或者设备;

(七)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鼓励企业对积极探索、研究、开发技术秘密以及在技术秘密保护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或者合理的报酬。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