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程序等。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