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泄露履行公务过程中所知悉的技术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