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相关主体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技术秘密保护活动。

有关国家机关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前款主体开展技术秘密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