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技术秘密保密制度,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违反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的约定,侵犯合同相对方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