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经组织论证,认为下列途径推荐或者发现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预保护通知:

(一)各类规划编制中推荐保护或者专项普查中发现的;

(二)社会公众推荐保护或者城市建设中发现的;

(三)其他途径推荐或者发现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预保护通知要求及时设立预保护标志,开展日常巡查。

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预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四个月内提出将预保护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列入保护名录的,预保护通知自动失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决定报送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预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