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者历史风貌区内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传统风貌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传统风貌建筑翻建、改建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其所在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