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乡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评估。建筑物、构筑物经评估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恢复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报告的,名城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向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