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区、县(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论证,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