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应当设立相应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式样,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