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实施成片修缮、改善或者整治工程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编制时应当征求市名城保护、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修缮、改善或者整治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