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二十六条有效下列历史城区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城址遗存和自然环境,合理控制开发规模和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一)吴越西府及衣锦城;(二)南宋临安城;(三)杭州府城;(四)严州府城;(五)余杭县城;(六)萧山县城;(七)新登县城;(八)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其他历史城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