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二十四条有效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历史文化保护需要,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可以和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可以和详细规划合并编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