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历史文化保护需要,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可以和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可以和详细规划合并编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