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与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