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与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