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二条有效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区域,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较为集中且具有一定规模,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基本完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一)对城镇、村落的形成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二)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的;(三)具有传统文化特色、地域特色或者特定时代特征的;(四)保存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