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遗产;
(二)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
(三)历史文化名镇;
(四)历史文化名村;
(五)历史文化街区;
(六)历史风貌区;
(七)历史建筑;
(八)传统风貌建筑;
(九)其他保护对象。
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遗产保护以及前款规定的保护对象涉及的文物、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