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时,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新合并进入的区域,按照物业专有面积所占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