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业主;(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