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镇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