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未在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机构任职;(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