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