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