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