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践行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