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