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