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