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