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并有效制止;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文明经营行为;
(四)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登记注册、服务记录等机制,倡导文明祭扫和节地生态安葬,推动婚丧礼俗改革;
(五)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六)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的就医环境;
(七)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提升师生文明素养,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八)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九)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文明引导标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等便民设施和必要的急救设备;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
(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展示和纪念设施,宣传道德模范、“铁岭好人”、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模范人物。建立帮扶礼遇模范人物制度,为其解决实际困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