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由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