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抽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