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