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领导,将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河湖一体化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发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漳泽湖保护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漳泽湖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