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古堆泉水资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取得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的古堆泉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