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绛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堆泉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新绛县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古堆泉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