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古堆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引水工程或者当地地表水源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市、新绛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关井压采、水源置换等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开采古堆泉地下水,保护和恢复古堆泉水资源。在古堆泉水资源保护范围内,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机井,电网企业不得受理用电业扩报装申请。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