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没有物业管理用房或者用房不足的已建成物业,应当通过新建、改建、临近小区共用等方式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已建成有条件的物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逐步完善共用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