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因客观原因仍无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