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