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通过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方式,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产生:
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