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